关于实际施工人间接身份的确立,我们应当将其定位为无效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承揽方,也就是在出现
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及借用资质等不规范行为时的实际负责本职工作的
承包方。
根据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有权向相关合同的另一方
当事人,如转包方或违法分包方提出自己的权利诉求;
同时,他们还能选择以工程的发包方作为
诉讼的被告进行直接诉讼。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三条
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
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
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