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
司法程序,
刑事案件中的嫌疑人在
被拘留之后,通常会在五至七个工作日内获得检察院的
批准逮捕令。而在实践过程中,公安机构在决定是否对被拘留者提出
逮捕要求时,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首先,若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对某个被拘留者进行逮捕,那么这个申请就应该在
拘留期结束前的三日内提交给人民检察院进行审核与批准;
其次,如果是那种
流窜作案、频繁作案或
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犯,那么他们的审查批准期限就可以相应地延长至三十个自然日。
另外,如果人民检察院在收到公安机关的申请后并未批准逮捕,那么公安机关应当在接收到相关通知后立即释放该名被拘留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
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
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