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贩售
伪劣商品的行为,工商行政主管机关有权采取
强制措施,制止其生产和销售此类产品的非法活动,并依法没收已生产和销售的
侵权产品。
同时,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涉案商户进行严格处理,作出以
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价值总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
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有
违法所得的,并处
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
吊销营业执照;
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
伪造产品产地的,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