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
法规定,对隐私权的保护通常以其合法性为前提条件,同时隐私内容不能对社会公益造成损害或者违背了公序良俗。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法律并未将隐私权保护设定为绝对化和无条件的权利,而是设立了特定的界限与限制。因此,并非所有宣称为“隐私”或“个人事务”的信息均应受到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
姓名权、
肖像权、
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