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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被申请人指的是什么

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则通常是那些有权利申请行政复议并主张变更或是废除原先作出的可能涉及侵害其合法权益之行政行为的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所认定的,实际实施了这一违法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然而,依照不同情况,具体的行政复议被申请人亦会有所差异:
首先,当申请人对于行政机关所作出的某个行政行为持有异议,并直接向上级部门提出复议请求时,那么这个被申请人便应当是那个做出了争议性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其次,若有两个或更多的行政机关联合签署了同一份行政行为,那么这些共同签署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便应视为共同的被申请人;再者,如果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了行政复议,那么这个组织便是被申请人;此外,若是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导致了行政复议,那么委托的行政机关便应作为被申请人;
最后,若作出行政行为决定的行政机关已被撤销,而由其继任机构继续行使其原有职权,那么这个继任机构便应成为新的被申请人。
行政复议法》第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申请人、第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参加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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