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涉及
财产保全的对象并无充足的经济基础,那么此类做法实际上并无可操作性,法院也将无法对相关的涉案资产采取查封、冻结等
保全措施。
关于财产保全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三点:
首先,必须因权利人面临紧急情况,如不及时
申请保全措施,将导致其合法权益受难以挽回的损害;
其次,要求申请人需向
证据存在地、被申请人居所地或对案件具有法定
管辖权力的人
民法院提交申请;
最后,必须是案件涉及有支付标的事项,并且
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有可能导致另一方遭受到
经济损失或者
诉讼请求难以得以执行。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
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四条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
起诉讼或者
申请仲裁前向被
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
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
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