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检察院在接收到
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之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对其做出是否
起诉或不予起诉的结论;
2、针对某些案情复杂、重大的案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延长十五天的
审理期限进行审理;
3、若
犯罪嫌疑人事先已经承认自己有罪且愿意接受相应惩罚,并符合快速审判程序的实施要求,那么检察院应该尽速确保在十日内完成审判工作。
然而,如果鉴定结论确定被告人将被交付审判的监狱刑期超过一年,则可考虑适当延长直至十五日再进行审判。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犯罪嫌疑人
认罪认罚,符合
速裁程序适用条件的,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可能判处的
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人民检察院
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
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
审查起诉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