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理
二审案件的过程中,诉诸调解的环节只能由合议庭负责主导;
然而,对于初审案件来说,其调解过程既可以由合议庭主持进行,亦可由审判委员会成员中的相应一位独立主持。
需要强调的是,对于任何一个调解案件而言,达成协议都必须源于
当事人双方真正的自愿,丝毫不能外力干涉或存在任何强制性的因素。
同时,在整个调解程序中,所形成的每一项调解协议都必须符合相关的法律
法规规定,不得有任何
违法规则的内容出现。
在所有诸如审理二审或初审案件等
纠纷的调解事宜中,一旦成功达成了最终的协议,均应由审判委员会成员起草调解书,然后由
审判人员和书记员分别签署姓名认证,
最后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法院的印章以确保其合法性与有效性。
《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
人
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
证人到庭。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
协助调解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
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