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通常情况下,对于因参与帮助信息网络
犯罪活动而获取利益高达三万元人民币者,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剥夺自由或交出
罚金的严厉惩处,具体
量刑程度取决于以下标准:
首先,如果涉及支付及结算的总金额超过了二十万元人民币,则可能会加重
刑罚;
其次,若通过投放广告等方式提供的资金总额达到五万元以上,也同样属于严重
违法行为;
再次,如果所获取的不法收入已经达到了一万元以上,这也是需要重点考虑的;此外,若在过去两年内曾因为非法使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或者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构成威胁而受到过行政处分,并且在此基础上有继续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就会从重处理;
最后,如果帮助的对象实施的
犯罪行为带来了严重的后果,这无疑是加重刑罚的重要因素之一。
同时,对于以营利为目的购买、贩卖、租赁
信用卡、银行账户、非银行支付账户以及具备支付结算功能的互联网账号密码以及网络支付接口、网上银行数字证书共计至少五张,或者是收购、贩卖、租赁他人手机卡、流量卡和物联卡总数在二十张以上等其他情节较为恶劣的情形,也都将会判定为处于更严格的管理中。
《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
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
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或者单
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
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择一重处】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