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案件中,答辩方有权利提交书面
答辩状以主张自己的立场,同时也可以选择在法庭审判过程当庭口头阐述辩护意见。
若是初审阶段,作为被告方应自收到原告或检察院出具的
起诉状副本之日起,有权在15个自然日之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的答辩状进行回复;倘若进入了
二审程序,原审法院则须在接收到上诉方所
递交的上诉状后的第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到被
上诉人处,而被上诉人务必于收到副本之日起十五个自然日内向法院提出答辩状反驳上诉理由。
此外,一旦法院收到答辩状,亦应在次日起的五个工作日内及时将副本送达到上诉人手中。
如若对方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答辩状,这并不影响人
民法院对该案的正常审理进程。
当庭审期来临之时,纵然当事人未能提前做好书面答复准备,他们仍然享有在现场口头发表答辩意旨的合法权益,并且同时可将书面答辩状补充提交。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
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
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