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初步审查及公示程序。
各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需担负起对由村(社区、
居委会)上交之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册的全面核对任务,编制出相应的初步审查意见,公开吹风于征收范围之内,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
(二)异议提出及答复措施。
若对初步审查结果持不同看法者,必须于公示期内向相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递交通知书并附带证明文件;未能及时提交者,则视作无人异议处理。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将会自接到异议通知书之日起的5个自然日内,给出答复意见,并以
书面形式告知异议人。
(三)复审程序。
倘若异议方对答复意见并不满意,可在接到通知后的五个自然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指派的单位提出复审请求;此单位将在收到申请后的10个工作日内给出复审意见,同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复审申请人。
(四)最后的核实和确认程序。
区人民政府的指派机构会对由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提交的应安置人口初步审查意见进行进一步核实,作出最终应安置人口认定意见。
《厦门市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认定办法》第六条
集体土地征收住宅房屋应安置人口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审与公示、异议与答复、复核、审核与认定:
(一)初审与公示。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对村(居)民委员会报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名单进行综合核实,提出应安置人口认定的初审意见,并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示,期限不少于7日。
(二)异议与答复。对应安置人口初审意见有异议的,应当在公示期限内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供
证据材料;
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异议之日起5日内作出答复意见,书面告知异议人。
(三)复核。异议人对答复意见不服的,可在收到答复意见5日内向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提交复核申请;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应在10日内作出复核意见,并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四)审核与认定。区人民政府指定单位对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的应安置人口初审意见进行审核,出具应安置人口认定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