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信用卡欺诈行为,我们应从多角度进行分析探讨。
对于此类
犯罪行为,其本质在于利用
信用卡进行非法活动,并以欺骗方式让发卡机构或交易商误认为持卡人具有良好的信誉和信用状况。
在这种情况下,若持卡人恶意挥霍大量资金后却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便构成了信用卡
欺诈行为;
再者,如果
消费者的信用卡不幸遭受
窃取或遗失时,若在提交挂失申请之前出现未经授权的重大交易记录,那么即使最终找到该类交易行为的实施者并要求其作出解释,倘若此人依然坚持否认其行为为
违法违规,仍可认定这也是信用卡欺诈行为。
总体而言,无论是通过故意掩盖事实、
伪造身份,还是由于卡片遗失导致未经授权的交易发生等情况,只要涉及到使用信用卡进行不正当的欺诈行为,即可将之视为信用卡欺诈行为。
《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
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
有期徒刑或者
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
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
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
虚假的
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
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
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
盗窃罪】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