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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属于法院执行异议,当事人能否申请复议


1.递交行政复议申请:
当涉及到行政行为时,任何相关方或者他们的法定代表人都有责任在接到该行政行为通知后的60个自然日内,向行政复议部门正式提出复议申请。
2.行政机构受理手续:
行政复议申请书被接收后,行政机构需立即对此展开行政复议审批程序,同时,应于接下来的5个工作日内,对该复议申请是否具备受理资格做深度审查。
若认为该争议并不符合准许@报的条件,行政复议机构有权不予接受,并以书面的方式通知申请人;反之,如认为该事务确实符合成立之要件,则应从批准受理之日算起,在未来的7个工作日内,将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书笔录复印提交至被申请人手中。
3.行政复议准备工作:
从被申请人收到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或申请笔录复印件后的第十个工作日开始,他(她)需要提交一份详尽的书面回应以及与此事相关的证据、权威依据和其他所有必要材料。
4.行政复议法院的初始审查:
在通过了行政复议法院的初步审查之后,法院会对涉案双方提出的原诉及反驳,以及相关证据资料,进行全面的审查和裁决。
5.正式的行政复议决定:
一旦复议对应的结论正式签署生效,行政复议机构必须快速且有效地落实此决议,并以书面方式清晰告知各方执行结果。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最新修订:2024-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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