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到危害行驶罪的情况下,通常并不支持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危害行驶罪归类于危及公众安全范畴的
犯罪之一,其
犯罪行为往往并未直接导致人身伤亡或者
财产损失,因此并不存在
民事赔偿方面的
纠纷。
然而,若在实施该次危害行驶行为期间,实质上对国家财产或其他人的人身
财产权益构成了伤害的话,则受害者有权利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向犯罪人提出
赔偿请求。
另外,对于那些因为被告的犯罪行为而遭受到物质损失的受害者来说,他们在
刑事诉讼过程中,具有提起
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当受害者不幸离世或是丧失
行为能力的话,他们的
法定代理人以及亲戚朋友同样享有这样的权利。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
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
拘役,并
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
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
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