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公务人员因负
个人债务且无力清偿时,他们可与
债权人进行协商,制定分期偿还或延期付款的计划;若未能达成协议,则债权人有权向
司法机关提出诉讼请求。
假如依据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确认
债务方仍未履行债务责任,债权人有权向相关法院申请具有强制力的
执行措施。
《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
民法院
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二百四十五条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
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
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