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规定中,需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关于独立核算的问题是不存在的。
其次,一方在婚前行将全额支付购入的房地产归属于其
个人财产范畴,此种情况下,售卖该房产亦然属其个人所有资产。
再次,如果该房产为双方在婚前购置的,婚后仍需承担
还贷责任的,研究表明,如后期加上配偶的姓名,则此房产应被视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
当然,如果仅有一方的名字注册在此房产上,而
购房时的首次付款及其他相关费用,均出自于婚前资金的话,那么在婚后由双方共同
偿还贷款以及房产价值升值的这部分,可视为夫妻间的共同财产。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