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社区执行
缓刑的人员,存在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相应地缩短
缓刑期:
首先是严格遵守
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制,并能自觉接受改造;
其次是在监管与改造期间真实地呈现出后悔改过、重新树立正确人生观、实现富裕生活以及活跃于社会公益事业中,取得显著成绩和表现的;
最后,只有曾经获得过行政奖励记功的人员才有资格享有该项权利。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确实具备悔罪态度且有
立功表现时,可以对其
刑罚予以适度减轻;而对于表现极为出色,具有
重大立功表现的人,更应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
减刑。
《
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
拘役、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的
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
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
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