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检察院对案件进行
审查起诉的过程中,以下各个环节皆不可或缺:
首先是审阅案件相关档案;
其次是向公安机关提出追加侦查申请(称为“检提”);
再次是安排与辩护律师以及被告人会面;
接着需
要约谈受害者,听取其意见;
此后要完成司法评估(包括聆听鉴定人员的意见);
和
犯罪嫌疑人的
刑事责任能力评估;
此外,还需开展专家审查、复核
证据、剖析可疑证据、重新询间
证人、对原采取的
强制措施作出变更,
最后将工作成果呈递给检察长,由他决定律是否
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
起诉裁决。一旦得到检察长的批准,检察院就可以根据该决定,制定
起诉书或
不起诉决定书以备后续
诉讼之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
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
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
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