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之规定,因合同纷争引发的
司法诉讼案件,应由被告
户籍所在地的人
民法院或合同实际履行地域的人民法院负责审理。依照同样的原则,涉及到建筑物
施工合同的
纠纷案件,其行使
管辖权的机构也应当是被告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或是合同实际履行地域的人民法院。若涉案
当事人希望自行选择案件的
管辖法院,则在确保不违反法院
级别管辖与专属管辖的前提下,可通过拟定书面合同来明确这一选择。
在书面合同当中,双方可以协商确定被告户籍所在地、合同实际履行地、
合同签订地点以及原告户籍所在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等各个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具有管辖权。在规定的范围内,因合同问题引起的
诉讼,倘若双方已在事先达成了管辖权的约定,那么便按照事先约定的结果来执行该次审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
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