尽管分公司并非具备独立
法人资格,然而其通常会获得商业登记证书,从而有权在总公司授权范围之内进行各项业务营运。在此过程中,分公司享有以自身名义独立
签署合同的权利,无需再依赖总公司的公章。当然,在未经特别授权之下,亦可使用自身的公章来确认
合同效力。分公司创立之初,就被设计为协助总公司拓展市场资源,以期简化总公司运营流程,而非每项事务皆需上报总公司决策。倘若分公司不能承担起对外签定合同的职责,无疑与总公司创设该机构的核心宗旨相悖。
《
公司法》第三条
公司是
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
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
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