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
立案且发出问询通知之际,这本质上仅是警方为了深入了解案件进展状况的一种常规操作形式,并非严格意义上的
法律强制传唤。倘若在此期间民众未能履行相关义务,则通常并不会产生严重的负面后果。若不幸在此过程中被警方认定存在
违法行为或涉嫌触犯
刑事罪行,那么警方就应该根据法定程序和规范,采用《
传唤证》或者《
拘传证》等法律文件形式来对相关人员进行强制性
传唤,而非仅仅通过打电话这种方式来传达信息。传唤乃是司法机构在特定的时间与地点之下,通知
诉讼主体到场接受询问,这也是法律机关用以保障诉讼顺畅开展以及
受害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七条
对于不需要
逮捕、
拘留的
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