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网约出租车出现
违法情状,且涉嫌未经许可擅自或者变相开展此类业务,以及未获得相关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件的行为,则将面临被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强制整改、严厉
警告及数额在三千元以上至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
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
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
(二)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
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
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
(二)项、第
(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