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他人出轨行为拍照,在总体原则上通常而言并不被视为侵犯其隐私权。
隐私权是一项重要的人格权利,意味着自然人所享有及其私人生活安宁以及私人信息秘密在未经同意的情况下都应依法得到保护,不受他人的非法干涉、探知、收集、利用及公开等不当行为。
同时,隐私权也涉及到人们对于与其
公共利益无关的
个人信息、私人活动甚至私有领域范围内进行自主控制。
在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对公民的隐私权给予明确的保护措施,然而这仅仅限于那些满足法定义务的隐私元素。
换言之,只有当某人所属的某项权益或者状况尽管是属于他个人独有的,并且不希望被他人得知,但是在实质层面上却触犯了法律规定时,才能构成法律意义上所保护的隐私,否则不具备隐私权的基本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
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
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二)公然
侮辱他人或者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
(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
刑事追究或者受到
治安管理处罚的;
(四)对
证人及其
近亲属进行威胁、
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
(六)偷窥、
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