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夫妻双方
结婚之前购买的股票,其在婚后所产生的增值部分应被认定为夫妻双方的
共同财产范畴。
由于此部分增值额源于生产、经营以及投资等各方面的收益表现,而这些都被视为我国法律所规定的
夫妻共同财产之一。
值得强调的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夫妻二人对共同财产拥有平等的管理权力和处置权利。
在
离婚诉讼中,若无法通过协商达成关于夫妻共有人
分割财产的共识,那么相关问题则将交由法院裁判裁决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
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
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