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扣留了质保金,可以不设履约保证金吗

我们非常抱歉地通知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们对于工程质保金处理方式是不可行的。
具体来说,有如下规定需要遵守:
首先,当工程项目尚未完成竣工验收时,已向承包商收取了具有明确约定用途的履约保证金之后,作为项目发包方的您便无权再额外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给承包商。
其次,针对工程质保金的预留比例,遵循法律的规定应不高于整个项目结算总额的百分之五这个上限。
在此,我们希望能够提供最准确和详尽的解答,以应对可能存在的疑问和困扰。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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