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车位
租赁协议中所包含的
违约行为,我们所遵循的法律
处理方式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首先,首要责任是承担起继续
履行合同的
违约责任;其次,对于采取补偿措施的违约责任,也是必须要承担的;最后,在情节特别严重要负赔付责任的状况下,需要承担
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针对这种类型的
纠纷,
当事人可以优先选择与相关方进行深入全面的协商,如经过反复尝试仍未能达到共识的,就可以寻求调解。如调解程序未能成功解决问题,那么他们有权依法
向法院提起诉讼(
申诉)。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的明确规定,只要当事人违反了上述相关条例和规范,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具体包括继续履行、采取弥补措施以及对损失予以
赔偿等多种途径。另外,根据该法第五百八十四条的最新规定,当当事人一方出现违约或履行
合同义务不遵守约定的情况时,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其损失赔偿额度应当与其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相匹配,并且还要考虑到合同履行完毕后可能获得的利益;但是,其
赔偿金额也绝不能超过违约方在
签订合同时能够合理预期或者应该预见到的违约可能带来的损失范围。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