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财产的赠与事宜亦被赋予了
撤销权,若出现特定情况使两个人关于财产的分配产生争议时,基于财产共有的特殊身份,未做出决定的一方有权提出
撤销赠与并复归原状,以此维护自身权益。
需要注意,若在
离婚之后向伴侣赠送房屋,且在
赠予成功后进行了房地产变更登记,该房屋在此时便不再具备回过头来重新分割的可能性。
这是由于夫妻在缔
结婚姻之前或中原有的婚姻关系延
续期间彼此达成的一种协议,即某人把属于自己的房产交给另外一方,而赠予者亦在完成
房屋产权转移
过户手续以前,都拥有撤销赠与的权力。
同样地,在婚姻生活中,若丈夫将
夫妻共同财产给予第三者作为补偿,且此举得到了配偶的允许或者用于弥补婚姻中的开支或其它用途,那么妻子有权利向这名第三者索回相应金额。
然而,若丈夫是使用自己的
个人财产支付该项费用,那么他的妻子将无法向第三者主张任何权利,因为个人财产拥有者有权自主决定如何处置这些资产,不受任何僭越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
离婚协议,并亲自到
婚姻登记机关
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