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无论其书写方式为何,只要是建立在双方自愿且真诚信实的基础上,有明确的表述出双方的真实意愿,且协议中约定的条款没有违反任何国家法律
法规,且采用
书面形式将之呈现出来,同时需得到夫妻双方的亲笔签名,并经过法院或者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确认,只要经历了整整三十天的冷静思考期,双方面对面签订离婚协议书,并最终成功领取到
离婚证书,便可视为其具有合法有效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
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
抚养、财产以及
债务处理等事项
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
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
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
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
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