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较于
合伙企业,其
出资额度并不等同于
注册资本一事。
基于我国《
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于注册资本并无强制性要求,仅仅要求各
合伙人依照协议约定缴足各自的出资,是否存在实收或未到位的情况,均不影响其合法的设立程序。
并且,设立合伙企业这一重要环节并无需事先向当地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注册资本登记手续。
在此基础上,各合伙人可运用如货币、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
知识产权)及
土地使用权等多种方式作为出资来源。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注册资本则体现了一个企业在登记管理机构登记的资本总额,这一数值是根据企业章程所明确规定的出资义务,又分为已
实缴到位的出资部分以及待缴纳的出资部分共同构成。
《合伙企业法》第65条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
合伙协议的约定按期足额缴纳出资;未按期足额缴纳的,应当承担补缴义务,并对其他合伙人承担
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