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强制执行程序中,
执行局依然可能安排调解环节。
根据相关规定,
司法机关通常会于采取
强制执行措施之前先试行调解手段,以便促成双方
当事人达成共识,进而实现
执行和解的目的。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针对何时进行调解以及如何调整生效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应当由谁承担的义务、应支付何种标的物及数量、应在什么时候和通过哪些方式来履行等问题,都可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并自愿形成和解协议。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十六条
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变更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主体、标的物及其数额、履行期限和履行方式。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取
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