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公开
招标项目大致可分为以下三个
类别:
首先是国家高度重视的重大工程以及由省级行政区及自治区政府、直辖市政府所确认的地区重要性项目;
其次是国有资本占据
控股或支配地位并依据法律规定必定需要进行招标采购的项目;
最后则是由其它相关法律
法规明文规定需采取公开招标方式进行招
投标活动的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第十一条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