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青少年有责任为其行为负责的规定存在着三个阶段。
首先,在14岁以下的这个年龄段里,个体尚未具备完全的
刑事司法责任能力;
其次,当个体跨越至14至16岁期间,他们只拥有有限的
刑事责任能力,仅需对如下特定情况下的严重罪行负责人,包括但不仅限于蓄意杀人、致使他人重度伤害或死亡的
故意伤害、强制性行为(强奸)、人身财产侵犯(
抢劫)、严重
刑事犯罪(贩卖毒品)以及极其危险的行为(如
纵火、爆炸和投毒等)。
《
刑法》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
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
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
伤害罪,
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
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
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
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