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特定条件下,拥有公司全部
股权表决权超过10%的股东有权向司法机构提起申请,请求解散该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之规定,若公司经营管理出现严重困境,其持续存在势必会导致股东权益遭受重大损害,且此情形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加以解决时,这种情况下,持有公司全部股权表决权逾10%的股东,便有资格请求司法机构对该公司进行解散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七十六条
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
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
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