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政府部门接受并正式
立案之后,已无可能对涉及
醉酒驾驶的
刑事案件采取撤回
处理方式。
依据我国公安机关针对刑事案件所承担职责的规范,其首要使命便是全面、严谨地搜集和探究所有与其关联的
证据信息,仔细评估此类刑事案件是否足以证明有罪事实的存在。
然而,对于刑事案件的
撤诉处理,唯一的可行性条件仅仅是在由检察机关等司法机构经过审慎的查证各方面证据并最终确认案件不满足
犯罪的法定基准时才能做出决定,暂缓对其提
起诉讼。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醉酒驾驭行为从性质上来讲被归类为涉及公众利益的刑事案件,因此即使受害者本身没有提出任何
民事赔偿的请求,相应的
刑事法定义务亦不应受到任何形式的轻易豁免。
《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
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
刑罚的;
(四)依照
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
犯罪嫌疑人、被告
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
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