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由一方父母
出资为其子女购置房产者,此项投资的所有权归属应属夫妻中的一方。
涉事双方父母的资助行为应当被理解为是对各自子女的赠与之举,进而认定该所购置的房产乃属于夫妇中的某一方的专属
私人财产。
因此,当面临
离婚等
司法程序之时,该套房产依法将不会被作为
诉讼标的予以分割;反之,若购置房产乃是在于双方父母在婚姻缔结之前,为各自子女合资购买的话,那么该房产的所有权将归于二位新人共同所有,而当双方选择终结这段婚姻关系时,彼此都有权利主张对此处房产的绝对所有权。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
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