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税税率细则如下:
(1)对于综合所得项目,实行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计税率制度(相关税率表格见附件);
(2)对于经营所得项目,则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计税率(同理,相关税率亦可参阅附件);
(3)至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以及偶然所得等项目,则统一选用比例税率,即具体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
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