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
逮捕阶段,
被拘留人或被告人的侦查
羁押时间通常为两个月。
然而,对于地处交通极其不便的偏远地区所涉及到的重大和复杂案件,若在法定时限内无法完成侦查工作并终结本案,省、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有权批准延期至第三个月。
而如果案件嫌疑人被认定可能会面临累计十年以上的
有期徒刑处罚,即使经过了上述两次延期,仍然无法结束该案的侦查工作,那么,只有获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特别批准或者作出决定之后,方可再次延长
侦查羁押期限至第四个月。
《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
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
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