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定程序,
犯罪者因
触犯法律而受到三年
有期徒刑的
处罚,理论上最大程度的
减刑幅度为一年零六个月。
这是依据现行法律所进行的明确规定,适用于被判处
管制、
拘役及有期徒刑的罪犯,同样也包括被判无期
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他们的
刑事执行期间内,若能够严格遵守监狱的相关规章制度,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展现出真实且深刻的悔过之意,甚至表现出
立功情节,那么就有可能获得相应程度的减刑资格。
对于获得减刑机会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罪犯来说,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可低于原判决刑期的二分之一。
《
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
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
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
第二条规定限制减刑的
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
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