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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行政复议的条件

该申请具备如下条件:
1.明确的申请人以及与其相对应的法定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该特定的行政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性,或者说该申请具有合法性;
3.申请中包含了针对性较强的行政复议请求及其必须的充分理由;
4.该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申请截止日期之前提交的;
5.它所涉及到的问题完全符合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事项范围的相关规定;
6.该申请正属于接收并处理该类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法定职责范畴之内;
7.现有的行政复议机关尚未接受同一个行政复议申请,也没有人民法院受理就相同主体对相同事实提出的行政诉讼案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1、第十一条:
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2、第十二条: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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