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
办理离婚手续时,涉及到拆迁
安置房分配事宜,需先行审视
当事人之间有无事先约定此类事项。
如已有明确约定,遵照约定进行分配;
若无明确约定,则依据相关法律条文对此问题进行妥善处理。
就
离婚时拆迁安置房的分配状况而言,可能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若双方都是被
拆迁安置人,那么该房屋便化为夫妻的
共同财产,领导者须按照房屋的实际使用状况与各方的经济能力来确定其分配方案;
(2)假设仅有一方为被拆迁安置人,只要此房屋是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获取的,亦应视为
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在分配过程中,应对房屋的出处有所顾及,将所有权判予被拆迁安置人持有,同时应向另一方提供适量的
经济补偿;
(3)若拆迁安置房被认定为一方的
个人财产,那在
办理离婚的过程中是绝对不允许分隔的。
《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七条
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
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
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