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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可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若于医疗机构所提供之诊疗服务过程中,患者遭受损害已累积有如下三种特定情形者,便可推论医疗结构存在失职过咎:
首先,医疗机构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及其他被视为诊疗规范之明确要求;
然而,待遇到诸如需紧急救治濒临生命危险的患者之类的特殊状况时,医务工作者或许将不得不采取一些不符合常规的行动措施,在此前提下,若能证明在当次危机情境之下彼等所实施者确属合理且适宜,则应视为医疗机构并无任何过失或不当之处;
然医疗机构仍需对其合理性承担举证责任以求自明。
其次,医疗机构对于与相关纷争密切相关的病历资料故意隐瞒或予以拒绝提供;
再者,医疗结构故意丢失、伪造、篡改或非法损毁病历资料均构成这三点推论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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