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构成
违法。
此处所谓“行为”,是指特定个体在实施违反环保
法规活动时所产生的具体动作和举止。
2.
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上述的违反环保法规行为本身以外,行为人个人的认识态度(即过错)也被视为承担
行政责任的另一个关键要件。
在实际情况中,对于环境资源的不当利用常体现为有意为之;
而对环境质量的损害往往更多表现为忽视或者过失所致。
3.行为造成的影响和损失。
需要强调的是,我国现行
环境保护法并未将“危害后果”设定为承担行政责任的必备要素之一。
4.
违法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必须存在明确的因果关联性。
这里的“因果关系”并非唯结果论的简单对应,而是要求违法行为与实际损失之间必须具备内在的、必然的联系,而非表象的、偶然的关系。
至于在无需考虑损失后果的情形下,则不存在因果关系认定的问题。
《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
起诉讼。
有权提起
诉讼的公民死亡,其
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
财产保护、国有
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
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
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
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