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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决定期限有何规定


首先,行政复议机关有义务自接到当事人提出复议申请的那一刻算起,必须在六十个工作日内向其通报处理结果。
换言之,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在六十个自然日内妥善地处理并圆满结束所有相关事项。
其次,除特殊情形外(即法律规定争议解决周期短于60日),其他所有法令法规所规定的复议时间均不得低于六十个工作日。
据此,若有任何单项法律或者其他形式的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行政复议期比六十工作日更短时,则必须根据这些特殊规定来执行相应的复议程序和决策流程。
最后,若因案件本身的复杂性导致无法在既定的期限内作出决议,在获得行政机关有关领导的审批后,可酌情进行延期处理,同时须通知到申请人以及对方当事人;
而延期的总天数最长也不能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
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最新修订:2024-0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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