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种情形下,若继子女尚且年幼,在其生父再次步入婚姻殿堂之后,这些孩子便全权由生父以及继母
共同抚养并负责教育。
如此一来,这些孩子及其生母与继母之间的
法律关系便如同寻常儿童与其亲生父母间的法律关系,彼此之间可享有相互
继承的权利。
然而,倘若在
父亲再婚之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能够独立生活;
或者说,即使继子女仍与
再婚父亲共
同居住,但因继母并未实际照顾或教育他们,那么这一
家庭成员间将无法按照传统方式建立起互相继承的相关规定。
《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
继承人继承,
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
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
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