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
婚前财产,即是专指在婚姻缔结之前,由夫妻中的单方向外所取得的
财产权益。
无论财产权益的取得处于何时,只要是在婚姻缔结的婚前这一段时间内完成,且此类权益在婚后才被真正占有和控制,那么它便具备了
婚前个人财产的属性特征。
例如,若双方在婚前有一方接受到了来自他人的
遗产分配,然而这份遗产却并未在婚后立即进行详细划分和处理,这种情况即使在遗产真正获得的时刻是在婚后,但是由于其原始所属权早在婚前便已确定,因此仍应该将其视为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并在日后出现
离婚等矛盾纷争时,对方无权对此提出任何分割要求。
在此须特别提醒的是,夫妻中某一方的婚前财产权益,不会因为婚姻关系
存续的长久期限而自动转化为合法的
夫妻共同财产部分。
除非
当事人之间另外签订有特别协议或约定。
《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
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
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