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诉讼法典》第67条所阐明的原则,被称之为“取保候审”的制度,实际上是一项长期存在于
刑事诉讼领域中的
强制措施之一,其主要适用对象为那些针对特定情境下的
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此条款详尽地规定了四类可以实施取保候审的具体情势,包含但不限于可能被判罚相对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案件
当事人、因自身身体或健康状况导致特殊状况及已达到
羁押期限上限的相关人员等。而在正式的法庭审判环节中,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满足上述任何一项条件,而且考虑到其实施取保候审并不会对社区引发任何实质性的威胁,那么根据《刑法
诉讼法典》的规定,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依法决定对其采取相应的取保候审措施。因此,在庭审期间是否应当实行取保候审,必须依据详细的事实情况和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符合取保候审的资格要求,并且法院认定实施此类操作为安全可靠的话,那么在庭审阶段确实有可能采纳取保候审的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
管制、
拘役或者独立适用
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