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79条的明确规定,在适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其最长期限不得超过整整十二个自然月。为此,假如涉案人士或者被告目前正处于取保候审阶段,那么在此十二个月的最高期间内,相关
司法机关将不得擅自中止对案件的深入调查、正式指控以及严格审理工作。倘若在这个时间段内,案件已成功完成了全面的调查与指控工作,并且未发现存在不应追究
刑事责任的特殊情形,那么便可依法提出
公诉请求。然而,若
取保候审期限已达上限,则应立即解除该项措施,同时向被取保候审人及相关单位发出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
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
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