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
借款合同所约定的金额与实际交付的金额存在差异的情况,主要有以下两种解决之道:
首先,若出借方向您预先扣除利息或其他相关费用后,再将剩余部分交予您,则应当以您实际接收的款项作为您在该借款合同中的借款本金。
另一方面,如假设前述情况并不成立,而是由于出借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地向您交付借款,在此种状况之下,您有权要求出借方补齐所欠款项,同时需注意的是,在后续进行实际计息时仍应以您实际上接收的借款本金金额为精准依据来进行计算。
《
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
计算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