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安机关对
违法人员所适用的
行政拘留暂缓执行之后,是否需要再次执行
拘留,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最终行政拘留的相关
处罚决定被予以撤销,那么便无需再行拘留。
反之,若处罚决定未被撤销,仍需要履行拘留义务。
请注意,暂缓执行的最长时限为三个月,但如有特殊情形所需,可适当延长其时间,但总计延长时间亦不得超过三个月。
至于开始计算的日期,是从
执行法院作出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算起的那一天开始起算。
暂缓执行的决定若是由上级人
民法院做出,那么是从执行法院收到该暂缓执行决定之日起起算日的那天开始计算。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七条
被处罚人不服行政拘留处罚决定,申请
行政复议、提起
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
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由被处罚人或者其
近亲属提出符合本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
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
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暂缓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