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之明文规定,
取保候审期限上限为十二个月。然而,此条款并无明确指出可否在
取保候审期间离境进行身体检查,仅强调在此期间内不得妨碍对案件侦查、
起诉及审判工作的正常进行。因此,若确有必要离境进行身体检查,应确保此举不会影响到案件的侦查、起诉与审判工作,且必须提前向相关部门及被取保候审人员通报。如取保候审期限已至,则需立即
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员及其所在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
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
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
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